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担什么责任?

导语:张三作为国有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全面组织财务工作,本应建立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单据、会记账簿、保管印章,全面掌握公司资金的状况,但其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张三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呢?

情景案例:张三于2008年3月被某省建筑集团(国有)任命为该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的财务部经理。王五自2005年3月以来一直在建材公司担任出纳,负责与建筑集团财务部内部银行的对账工作。张三任建材公司财务部经理后沿用了公司原有制度规定,继续安排王五负责对账工作,之后还安排了王五编制记账凭证(做现金账)。建材公司的总经理印章、财务经理印章、财务专用章均由公司安排财务经理张三保管。而张三对印章管理松散,外出时经常随手将其所管理的印章放在无锁的抽屉里。2008年至2015年2月期间,王五利用负责填制内部银行票据、支取现金及负责与内部银行对账等出纳职务便利,在申请备用金、支付预付款的过程中,采取藏匿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填制阴阳票据、偷盖印章等方式,多次套取建材公司现金超过千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而张三作为财务经理,却对此浑然不知,从未认真看过王五做的财务账簿,也因此从未发现王五的贪污行为。

案例评析: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本案中,张三作为财务经理,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建筑材料分公司财务风险不断增加,且王五的贪污行为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张三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风险提示:企业的兴衰与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进、销、调、存每一环节都离不开财务的反映和调控。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共同基础,它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是一种客观要求。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中资金管理则更是重中之重。企业如与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公司、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不力的现象,则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轻则影响企业的业务,重则会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中财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可是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或风险意识的淡薄使得企业财务上风险更加突出。广森律师提示您:无论失职行为是否给自己带来利益,均不影响入罪,不要侥幸地认为自己只要不获益,便可以高枕无忧,还是应该兢兢业业,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避免因自己的不当履职给国家、给企业、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于 2023-11-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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